六十老汉哭诉:物证丢失导致丧子案17年未果

来源:亚太时报 作者:水中花 人气: 发布时间:2023-05-29
摘要:近期,罗会青向媒体反映其子罗宇新于2006年死亡,时至今日还未火化,原因就是死亡原因离奇且尸体鉴定过程中物证丢失,作为一名父亲,他坚持要为儿子的死亡讨个说法。 三次鉴定
       近期,罗会青向媒体反映其子罗宇新于2006年死亡,时至今日还未火化,原因就是死亡原因离奇且尸体鉴定过程中物证丢失,作为一名父亲,他坚持要为儿子的死亡讨个说法。
       三次鉴定结果不一 17年真相未明
       2006年3月5日凌晨2点多,罗宇新被吴鹏、薛恩福、王伟等三人送回家,到家后父母发现罗宇新衣衫鞋袜破损且意识不清。当天早7时许,家人发现罗宇新死亡,随即报警并向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提出立案申请,要求查明罗宇新死亡的事实真相。


 
       2006年3月15日,天津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了公刑技(2006)第10089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这也是罗宇新死亡后的第一次鉴定,内容为:“检见出血脑组织表面多处细小血管畸形破裂所致,患脑血管畸形者,畸形血管在外力、酒精等因素作用下更容易血管破裂出血”,检验结论为:“罗宇新系因胃内容物返流并吸入到气管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同年4月10日,公安部物证鉴定机构出具了公物证鉴字(2006)1565号鉴定书,也就是罗宇新死亡后的第二次鉴定,结论为:“罗宇新系食物返流误吸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06年4月30日,公安西青分局以无犯罪事实为由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作为父亲,罗会青并不认可前两次的鉴定结果,并严重怀疑罗宇新死亡案件被人为操控和被某些势力干预,在其极力申请之下,公安西青分局于2008年3月31日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第三次鉴定。2008年5月13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鉴中心(2008)病鉴字第65号”鉴定书,该鉴定与前两次鉴定截然不同,鉴定书上表明:“罗宇新体表损伤以摔跌、磕碰、及拖拉过程中所致损伤为主,其中右眼部损伤需结合调查确定”,鉴定结论为:“罗宇新系醉酒后,在头部受到轻度外力作用致少量硬脑膜下出血的情况下,引起胃内容物返流并吸入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这次结果彻底否定了前两次鉴定中所说的脑血管畸形。根据这份鉴定报告,罗会青多次要求查明罗宇新死亡真相,但17年过去了至今未果,罗会青也无奈地走上了漫漫信访之路……


 
       专家意见
       2021年12月12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政治经济研究中心主办的第三届明光论坛暨当今世界的法治与民主学术研讨会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就罗宇新案件给出了专业意见:
       1、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原主任麻永昌教授认为:罗宇新案件三份鉴定书不完全一样,审阅后认定第三次鉴定即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是正确的、全面的一个证据,鉴定死因分析、鉴定结论和病理诊断认为确切,第三次鉴定比较明确的通过病理组织解剖的检查否定了脑血管畸形这个情况。在北京正慧科鉴中心法医病理学书证审查意见书中可见这样的描述:“……虽然身体多发软组织损伤均为钝性外力作用形成,但是右眼部的损伤不排除殴打所致,需结合案情调查进一步明确;醉酒后驾车的血中酒精含量为大于等于80mg/100m1,说明人体血中酒精含量在80左右时驾驶车辆有危险。本案中被鉴定人罗宇新血中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接近醉驾下限,可以推断此时被鉴定人罗宇新血中酒精含量尚未达到致其昏迷或意识障碍的程度;从这些对衣着情况的描述可以看出,被鉴定人罗宇新衣着破损情况不符合通常醉酒时肢体与其他物体接触、磕碰、擦蹭形成的特征,不排除曾与他人发生激烈的肢体冲突时形成或者意识丧失后被他人拖拽形成的可能;罗宇新头面部多处皮肤擦伤和/或皮下出血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右颞部头皮表皮剥脱、其下颞肌出血和额顶部7×6厘米的硬脑膜下出血应是同一外力作用所致”
       2、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吏民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罗宇新案进行了分析,他认为从第一份和第三次鉴定报告来看,实际上都可以认定罗宇新是有一部分外力作用导致的死亡的,那么存在这种情况,就有可能涉及到这是个刑事案件,如果是没有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那么他们几个人在一块儿是不是有发生其他肯定是一些肢体的冲突,也应该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因为公安机关有两个职责,一个是行政职责,另一个就是刑事侦查职责。关于丢失的衣物、鞋袜实际上也是罗宇新案的一个主要的证据,拿这些证据可能会来查清一个本案的事实。那么,公安机关无论是在刑事侦查还是在行政案件当中,他搜集到的、掌握的或者保管的材料,他(公安机关)实际上都有这种义务来进行保管的,这也是他的一个职责所在,如果丢失了,导致这个给案件造成侵害了,那我们可以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提起相应的赔偿,而且针对这一块儿也可以进行相应的追责。
       3、解瑞松律师认为,一个案件是刑事案件,民事纠纷,这应该有法律标准的,那么作为像罗宇新这样的案件,人出现了死亡的后果,一般情况下,他可能是会涉及到这是个刑事案件,包括罗宇新身上的这个伤如何形成,或者怎么有的外力的伤,公安机关首先应当去做初查,这个是必须要的程序,初步调查之后,那从证据上来说就有了。结合当地检察院举行检检察听证认为第三次鉴定意见不属于新证据,解律师认为检察院的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在刑事案件中,这个案件不管过了多长时间,就像今天前面说的两个不同的案件(呼格案、聂树斌案),人已经没有了,那么他过了10年、20年,甚至30年,只要说有这个证据。能证实,能推翻当时的这个结论,那么这个案件就应当重启。
       多年纠结只想查明真相
       事实上,对于罗新宇死亡后的处理方式,也曾经有不少亲戚朋友劝过罗会青夫妻还是尽早将孩子尸体火化,毕竟按照中国的传统风俗入土才能安!但是罗会青无数次问自己,是什么原因让他不甘心放弃?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在2008年3月31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询问罗宇新案发时所穿衣物时,时任公安西青分局刑侦支队政委、主管案件的负责人李福全不加思索的回答说:“没了”!如此重要的物证,仅仅用“没了”就能了断吗?正因为这句“没了”导致:第三次鉴定未能对衣物、鞋袜做出更加全面的、客观的、可能还原当时罗宇新被害时场景和案件真相的鉴定意见。
       作为父亲的罗会青内心中对于这句“没了”的答复,17年夜不能寐。以下几个问题使他不忍将死因不明的儿子匆匆火化。首先,罗宇新在案发时所穿衣物、鞋袜这一重要物证在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灭失,公安西青分局在案未查、事未了、人未葬的情况下,未履行重要物证保管职责,涉嫌渎职、应予以查究;其次,第三次鉴定“右眼部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需结合调查确定”,“经对器官肉眼检查及显微镜下观察,未检见脑挫伤和脑血管畸形病变,”完全排除了第一次天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的“脑血管畸形”意见,应当排除罗宇新因身体内在原因而导致“更容易血管破裂出血的因素作用”。那是什么外力导致“硬脑膜下出血”?;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书——公物证鉴字(2006)1565号鉴定书显示,罗宇新案发时着装“藏青色西服见前面三个纽扣缺失,右袖口三个纽扣表面见擦痕,深色外裤后腰内侧见不规则破损,灰色秋裤后腰部见片状不规则破口,破口边缘有卷曲,两只黑色皮鞋尖部可见擦痕”,是什么样的巨大外力作用能导致纽扣缺失和衣物破损,这种破损和罗宇新死亡有怎样的关联?
       除此之外,仔细研究了相关部门做出的第三次鉴定,罗会青认为鉴定书中提及的以下几个观点或许能够揭开罗宇新的死亡真相:1、“头部损伤可加重醉酒时乙醇对中枢神经功能产生抑制作用,从而进一步降低咽喉对异物的敏感性,对异物吸入起到促进作用”,而面部9处损伤总和达到了51.02平方厘米,面部“擦伤、擦挫伤、表皮剥脱”的形成机制可以是磕碰,擦蹭形成,但不能排除是肢体接触(压迫、拖拽、殴打)形成。那么如此多的头、面部损伤真正的形成原因是什么,这些是否导致罗宇新死亡?2、第三次鉴定表明颅脑损伤没有严重到足以导致意识障碍,心血酒精含量较少,也不足构成酒精中毒导致意识障碍,上述原因均不可能导致误吸。所以有理由认为只有在外力约束下限制其体位自由活动,造成呕吐物不能顺利排出,才能导致误吸。而罗宇新被送进家门时已“意识不清”,那到底是什么样的原因导致误吸和意识不清?3、在三次鉴定中,第三次与前两次在鉴定手段、鉴定内容、鉴定意见上均有着质的区别,第三次鉴定结果完全颠覆前两次鉴定的证据材料,公安部门为何不能启动立案程序查明事实真相。
       罗会青本人也曾经是一名公安干警,他的职责就是保护百姓平安和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是他却没能保护自己的孩子。在多年的信访道路上,罗会青坚持认为:公安西青分局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重要物证被灭失的做法均涉嫌渎职和徇私枉法。
       令人心酸的是罗会青一段催人泪下的表述:“我已经十个六十多岁的老人,生命不知道哪天就会结束,如果不能查清楚儿子的死因,我将死不瞑目。我更担心的是若我死了,儿子的尸体怎么办……”
责任编辑:水中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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