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0][4]=array(); $z[0][4]['typeid']="60"; ?> 北京一中院 迟迟不能拍卖的被执行标的物_法观网
返回栏目
首页社会 • 正文

北京一中院 迟迟不能拍卖的被执行标的物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水中花

       近日,浙江远大袜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远大袜业)反映,远大袜业与北京银辰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银辰公司)、北京恒远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完毕,经过远大袜业申请,北京一中院于2020年开始立案执行。     
       2022年12月9日,中瑞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银辰公司收到评估报告后,以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评估报告存在严重遗漏财产的情形等理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北京一中院以(2023)京01执异1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银辰公司提出的异议。银辰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23)京执复1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银辰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2023)京01执异117号执行裁定书。

片说明:迟迟不被执行标的物
 
       至此,北京一中院已依法保护了银辰公司的异议权利,该执行案应该进入拍卖程序。但是,银辰公司又以同样的理由,再次向北京一中院提出异议。北京一中院立案庭没有认真审查银辰公司重复提出的异议,竟然再次为银辰公司立所谓的异议案,导致北京一中院执行局执行二庭重新审查。北京一中院执行局执行二庭法官秉公执法,迅速作出(2023)京01执异4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银辰公司异议申请。并且,该裁定明确指出,银辰公司所提异议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远大袜业认为,银辰公司无理取闹,没有新的、站得住脚的理由,滥用执行异议权干扰、拖延执行程序的进行,而立案庭却支持了银辰公司的卑劣行径,支持了银辰公司重复立案的行为,这不是简单的认识错误。“我们怀疑银辰公司或者其代理人与个别法官有利益输送,立案庭个别法官徇私枉法、违法立案,其目的是为了帮助银辰公司拖延时间,对抗北京一中院执行局的执行行为。”远大袜业如是说。事实上,由于银辰公司无理纠缠重复立案并提出执行异议,致使完全达到执行条件的强制执行案件搁浅了,甚至把期限为一年的《评估报告》拖过期,被执行标的物至今没有拍卖,本应顺利执行的强制执行程序,没想到由于人为干预,一拖再拖,至今无法完成。远大袜业因为不能执行完结,企业举步维艰。
       远大袜业的代理律师指出,法律规定执行异议是指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既然银辰公司的执行异议被依法驳回,没有新的理由就不应该对于银辰公司重复的执行异议再行立案。因为国家法律有一个基本原则,即一案不能两立,而且执行异议期间是不能停止执行的,因此银辰公司试图利用重复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来拖延、干扰强制执行,按照法理是不能够实现的,但是,本案银辰公司却得逞了,期限为一年的《评估报告》马上就被拖过期,可以想象,没有个别工作人员的配合,银辰公司的目的根本达不到。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dede:type typeid='60' }[field:typename /]{/dede:type}

    Copyright © 2002-2024 法观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