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四川省阆中市七里办事处梓潼宫村村民李某等人日前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法院判决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属于未批先征,所施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我们就此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却被驳回。这于情于理于法都让人感到匪夷所思。
2013年6月27日,阆中市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决定将包括李某等10人的承包土地、房屋用地在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城市建设用地。李某等人认为,该征收土地公告不符合法律规定。一是阆中市政府未经上级政府批准就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显属滥用职权;二是阆中市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没有载明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等内容,明显不符合法定要求。
为此,李某等人向四川省南充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阆中市政府2013年6月27日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南充市中院一审认为,征地行为是对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因此李某等人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对征地行为本身的合法性不具有原告资格。故作出(2015)南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驳回李某等人的起诉。
李某等人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审理认为,李某等人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且对该土地上的附着物、青苗等享有所有权,其合法权益受到《征收土地公告》影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阆中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没有载明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等内容,实际上也没有获得上级政府关于征收涉案土地的批复,属于未批先征,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侵犯了李某等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征收土地公告》载明“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故自2013年6月27日起,李某等人随时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涉案公告发布时间为2013年6月27日,李某等人一审起诉时间为2015年3月,涉案公告未载明当事人诉权及起诉期限等内容。李某等人提起本案诉讼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综上,李某等人的再审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108)最高法行申4370号行政裁定书,指令四川省高院再审本案。
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二审省高院环资庭(以法官王某某为牵头人),无视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该证据材料显示,阆中市政府自认了先征房屋、后征土地的违法行为),未开庭就在(2021)川行赔终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25号、26号、27号、28号、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4号、35号判决书中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申请再审又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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