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石岗东村136亩集体土地被指未经合法程序被侵占引争议

来源:法观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5-11
摘要: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石岗东村东南向的小角落,其中有占地136亩的土地,卷入了争议的漩涡。国有全资企业广州市番禺印染总厂称该地块是其合法程序购得的国有土地,而石岗东村

 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石岗东村东南向的小角落,其中有占地136亩的土地,卷入了争议的漩涡。国有全资企业广州市番禺印染总厂称该地块是其合法程序购得的“国有”土地,而石岗东村的村民却告诉记者,该地块明确了是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石岗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同一宗土地,同时存在两本土地权属证书。

       

    2019年7月,《中国经营报》曾以《争议中的136亩“闲置”土地:同一宗土地两本权属证书》为题,对此进行了公开报道,一度引发社会关注。

       

    近日,广州市番禹区大龙街石岗东村的股民代表致函有关部门说,为了自己和子孙后代的权益,应积极支持并信任我社股民诉讼代表,对未经合法征地程序而被非法侵占导致流失的村集体土地,进行依法依规为我社股东争取合法权益,争回本权属村集体的土地,并自愿提供个人《股权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作依法依规积极参与维权的行动使用。希望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争议多年的村集体土地资产,并依法追讨侵占者的赔偿。
    在一份题为《关于石岗东村“海尾”136亩土地诉讼要求》的书面材料中,广州市番禹区大龙街石岗东村的股民代表陈述了事情经过:在2019年4月份,经过半数股东签名同意,由时任村主任张某学作股东代表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对石岗东村“海尾”136亩土地行政复议。
    由于我村于同年7月5日向省自然资源厅递交了一份证明,载明我村在2017年村经济社理事长没有改选(意思为张某学不是时任理事长)而进行阻拦。村委会应提供张某学为村经济社理事长的证明,村党委却不同意盖章,导致案件拖延。有村民到政府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才得以证实张某学为连任三届我村经济社法定代表人兼理事长。
    再向省自然资源厅递交信息公开的证明才接受处理。并于2019年11月28日收到了复议决定书,结果是“申请人主张的番禺区印染总厂土地征收的违法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本厅不予调处……申请人收到复议决定书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村部分民意代表立即与律师研究并拟定诉讼文件,在2019年12月13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并于2020年1月6日法院通知,受理此案并立案排期开庭审理。  
    在2020年4月8日收到铁路法院通知,因村里于2020年2月26日向铁路法院致函,载明“石岗东村委会主任张某学已于2019年11月24日职务终止不具法定代表人资格”,要求我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要求我们提供过半数股东的《股权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到铁路法院核准股民身份才能审理。
    俗语讲得好:“人争一口气,佛争一炉香。”为了自己和子孙后代的权益,石岗东村股民应积极支持并信任我社股民诉讼代表,对未经合法征地程序而被非法侵占导致流失的村集体土地,进行依法依规为我社股东争取合法权益,争回本权属村集体的土地,并自愿提供个人《股权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作依法依规积极参与维权的行动使用。希望通过法院司法途径来解决争议多年的村集体土地资产,并依法追讨侵占者的赔偿。
    然而,2020年4月28日,石岗东村却发出《致村民的一封信》,将这一依法行使诉讼权的行为称为“炒作”。其实,行政诉讼就是我们俗称的“民告官”,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照司法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案件的活动,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个重要途径。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法律是最强有力的救助手段。所以大家不要有所顾虑,因害怕某些势力而错过司法诉讼的机会。
    请明确:我们是依法依规行使国家赋予我们的权利的!打官司要排期,比较耗时间,拖甘耐令大家焦虑、灰心不是我们的意愿,希望大家理解并坚定信心,支持我们走完最后这一步骤。这是依靠村民群众的最后一步,亦是关键性的一步!现在代理律师都很冒火,完善的证据文件摆在眼前,却要撤诉。亦呼吁我们股民尽快补充信息材料。
    现在摆在大家面前:集齐股权证则石岗东有福,集不够则石岗东悲哀!记住:这次行政诉讼不存在个人恩怨、信息泄露违法等等问题,纯属股民依法维护集体资产权益的司法诉讼,大家醒醒啊!!(来源:广州资讯)


转自:http://www.zgcjxw.cn/show.asp?id=2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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