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不执行,新疆博乐市监管局再现“干跨一个企业很简单”!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网易新闻 人气: 发布时间:2025-08-24
摘要:伪造大股东签名篡改大股东股权,就让小股东将大股东的数千万财富,装进了腰包。 这起奇葩的事件,发生在新疆博乐市。 日前,全国脱贫攻坚先进个人、重庆籍企业家、新疆宏博投

伪造大股东签名篡改大股东股权,就让小股东将大股东的数千万财富,装进了腰包。

这起奇葩的事件,发生在新疆博乐市。

日前,全国脱贫攻坚先进个人、重庆籍企业家、新疆宏博投资集团负责人魏宗平求助称,法院下达了终审判决,市场监管局却未依据法院判决纠正错误股权登记,导致数千万财产被小股东非法侵占。

故事,要从13年前讲起。

2011年3月,重庆籍企业家、新疆宏博投资集团负责人魏宗平到博乐市成立了新疆巫峡矿业公司(以下简称“巫峡矿业”),持股75.5%,小股东魏某是法定代表人,持股24%。

因宏博投资集团名下企业较多,旗下巫峡矿业公司的日常经营均交由魏某经营打理。

然而,宏博投资集团的“放心”,换来的却是魏某“背刺”,并于2014年以伪造签名篡改股权的形式,鸠占鹊巢。

媒体报道信息显示,2014年10月29日,魏某以法定代表人的优势和掌管公司公章的便利,变更工商登记,将宏博投资集团的股份从75.5%篡改到15.3%,将自己的股份从24%急剧上升到84.9%。注册资本,亦从1000万元增至5000万元 。

城头变换大王旗,股权急剧缩水,魏宗平对此,一无所知。

魏某成为公司大股东后,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私自将公司名下的矿产权、土地产权、房屋产权进行转移、售卖,揽金四千多万元。

当魏宗平知道这一切的时候,已经大江东去浪淘尽了。

一直诉状,魏某被诉上了法庭。

经法院查明,巫峡矿业于2014年10月29的股份和注册资本变更中,采用了虚假材料登记,魏宗平的签名系伪造。

级人民法院先后依法确认:2014年该次股东会决议因程序违法、股东签名伪造、虚假注资四千万,构成《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规定的“决议不成立”情形。

在铁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博乐市人民法院和新疆博州中

2025年6月,新疆高院裁定驳回巫峡矿业公司的再审申请,判决正式生效。

有了法院的有效判决,有了法律的有力支撑,2025年3月6日,魏宗平向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撤销工商变更申请》,要求恢复公司股份及注册资本。

然而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执行起来却面临着重重困难。

2025年8月,博乐市市监局出具《撤销变更登记告知书》称,本次撤销事项“属于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提供资料”,要求宏博投资集团及魏宗平依《公司法》第224条提供减资公告、章程修正案、债权人说明等材料。

博乐市场监督管理局还要求魏宗平按“自愿减资”程序补齐材料,并须“全体股东签字”——包括被判造假的股东魏某。

博乐市市监局的这个要求,看似简单,实际困难重重,甚至根本不可能完成。

多年官司纠纷,已经让魏宗平和魏某水火不容,现在,要让魏某来签字确认,可能吗?

魏宗平认为,博乐市市监局的行为,是漠视法院生效判决、混淆法理、程序倒置的违法违纪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法院已确认魏某等人通过伪造签名取得的增资变更登记,属于典型的“欺诈取得登记”,登记机关应当直接予以撤销。

魏宗平甚至有理由相信,其背后,或许有着不为人知的利益交换关系。

博乐市市监局向申请人提出一项根本无法完成的要求,这与山东省某县市监局执法人员那句“扶持一个企业我没本事,干垮一个企业太简单了”,完全有异曲同工之妙!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可是,在三级法院盖着大红公章的生效裁决面前,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的明确规定面前,为什么宏博投资集团及魏宗平撤销工商变更的申请,到了博乐市市监局这里,会被设置一些“根本不可能完成的条件”,而卡壳?

就算是“依法行政”,也要考虑现实情况吧!

如果以“依法行政”之名行刁难之实,还配得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吗?

法治,才是最大的营商环境。

宏博投资集团及魏宗平能否如愿变更工商登记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博乐市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是一道双重考验!
来源:网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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