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接到河北沧州市肃宁县关于高永强先生向各大媒体投稿反映称;自己承包的养老院项目工程是民生工程款(包括农民工资2831375.32元)至今五年之久没有拿到,两次一审胜诉均胜诉,遭二审推诿扯皮,由于沧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官张某梅、程某明两人涉嫌“枉法裁判”严重怀疑他们在办人情案,关系案。反复否决,致使农民工工资不能按时发放,造成农民工生病无钱救治死亡事件。据悉,2020年高永强与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附有协议书为据。
![]() 发包方是肃宁县民政局,工程名称:肃宁尚村老年养护院建设工程附属及配套设施项目。 ![]() 施工地点:河北肃宁经济开发区五福大街东侧、星海路北侧。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号:肃开管招标核准[2018]6号。资金来源: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及上级资金。经审计确认工程款为6322208.65元,该工程项目于2020年12月14日通过验收竣工,因民政局没有按约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至此无奈的情况下高永强诉至肃宁县人民法院,2021年6月4日,经肃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926民初7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肃宁县民政局和圣基公司应支付给高永强工程款2831375.32元,由于肃宁县民政局养护院工程款先后被多案查封冻结,2023年肃宁县民政局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7228379.73元(其中包含高永强的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2831375.32元)全部提存至肃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 之后,出现案外人张某、沧州中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高永强互不相识、并无经济来往)对肃宁县人民法院做出的分配提出了两次异议,均被肃宁法院驳回后,又上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及案号(2024)冀09初12号民事判决书,2024冀09民终1602号民事判决书,(2024)冀 09 民终 1282号,判决认为高永强未取得民政局的执行依据,分配尚不符合条件,审判法官张某梅和程某明两人违背了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立法精神,对“专项资金”性质的漠视。对高永强提供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均不采纳,并“以权压法”判决中高永强自己血汗钱拿不回来,反而还要承担案外人莫需有的几万元诉讼费用。法律程序空转,浪费大量的法律资源。高永强对此判决不服,申诉至省高院,(2024)冀民申985号民事裁定书,认定高永强关于执行分配优先权,可依照其他法律途径另行主张。 ![]() ![]() 关于此案的处理进度,媒体会持续关注,并跟踪报道。 关于以上投稿内容的真实性,我本人保证属实。如有虚假,我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投稿人:高永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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