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这样的裁决合情合理吗?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6-03-18
摘要:监督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张学刘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孙圩子乡徐里村525 被申请人:1、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越秀区连新路43号。2、广州人力资源

监督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张学刘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孙圩子乡徐里村525
被申请人:1、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越秀区连新路43号。2、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
再审请求:1、撤销被告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的穗劳社工伤诉讼认定【2008】4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撤销被告于2008年6月16日月1作出的粤劳社复决字【2008】第81《行政复议决定书》
2、本案诉讼费、误工费、路费、住宿费、精神损失费等由被告全部负责。
事实与理由:(2024)粤71行终2977号适用法律错误。行政诉讼法四十八条,本意是在个‘。人无能力调查证据情况下由强大的被告出示证据。
1、从张全斌死亡前到死亡,工厂都没有主动联系家长,而是工友偷用手机联系的家长,后被工厂保卫部门要走手机。后来却没有联系家长直接送到殡仪馆。家长不签字。都见不到张全斌。家里为了见孩子一面只能被迫签字同意火化,火化后李飞臣便说不要与公司打官司,我们背后有大人物,拖都能拖垮你。试想没有厂家同意我进不去工厂,我怎么能查出证据。
2、从我去复议时也能看到官官相护,当地证明上孙圩子与报告纸行头上的孜不一样,证明上我户口本上面同时525号身份证上也得能证明是一家人,父子关系。但保障厅却鸡蛋蛋里挑骨头,吹开浮土找裂缝以此为由不受理,都能看到我不可能抗拒。不是后来看遗物查我给他打钱的卡,也看不到死亡证明上的带病工作证据,永远也无法讨公道。也不能与2012年向白云区、天河区提起诉讼(因为女儿怕我难受遗物藏起来了)。但广东三级法院只以超过十五天为由,不给立案。为什么只字不提我与2012年4向白云区寄出诉讼书,2012年7月的回执Ⅱ月天河区的回执13年向广东越秀区寄出的起诉书,既不立案也不回执。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说我在2024年才向她们提起诉讼。试问08年一12年有她们吗?她们成立有多少年。虽然当时我缺乏证据没有能力调查证据,没有在十五天内诉讼。但当时我一直信访。我也不懂法律程序。你们也没明确告诉我不准走信访渠道,只能诉讼。行政诉讼法四十六条二项也可廷长五年。国务院信访局也告诉我,发现了新证据可以去起诉。从情理上说,难道一个杀人犯杀了人,当时因证据足,先放了,后来证据查到了,超过十五天,就不违法了。也不用伏伏了。
法律依据,现根据据诉讼法三十八条二项,四十一条三项,四十六条第二项,九十一条一项二项四项,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申请异地再审。
此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张学刘18805618782

本文转自:TNT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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