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情况简介 浙江远大袜业有限公司(下称远大袜业公司)诉北京银辰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银辰置业公司)、北京恒远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恒远基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同年11月30日,北京高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证据交换。12月6日,第二次证据交换。12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2008年7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程序。 2009年8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立案。2009年10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次组织证据交换。同年12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该案。2010年12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高民初字第 4459号民事裁定书,再次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6年9月1日,在远大袜业公司的多次申请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次立案受理本案,2017年5月25日第三次开庭审理,同年10月31日作出(2016)京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银辰置业公司、恒远基业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终550号民事判决书。但是,最高院却在2020年2月份才将判决书送达给远大袜业公司。 判决生效后,远大袜业即刻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图解:案件长达17年没有解决,执行申请人只能望楼兴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北京一中院于2020年8月立案执行。本案诉讼期间内,远大袜业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依法查封了银辰置业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11号“银辰大厦”及恒远基业公司的部分房产。但是,从2007年6月立案至今已近17年,立案执行近3年半,银辰置业公司明知官司打不赢,便采取拖延战术,确实达到了他们的目的。 2022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银辰大厦”委托评估,仅是对“银辰大厦”一至九层进行评估,漏评了银辰公司加建的第十层,造成银辰公司二次提执行异议,现在又对“银辰大厦”第十层补充评估,客观上拖延了本案的执行进程。另外,申请人远大袜业多次申请主张北京一中院先行执行银辰公司拖延执行时间而产生的租金收入,但北京一中院未采取该执行措施。银辰公司将“银辰大厦”租赁给北京国卫医院有限公司,已获取数千万元的租金。 远大袜业的代理律师指出,案件执行过程中,先后换了三位执行法官,前两位执行法官没有进行任何执行工作。2022年,北京一中院执行局法官委托有关部门对“银辰大厦”进行评估。2022 年12月,评估报告做出。银辰置业公司又以各种理由提出异议。特别严重的是在北京一中院执行局驳回了银辰公司的异议后,北京一中院立案庭居然在银辰公司没有任何新的理由情况下,再次支持了银辰置业公司异议,这样做是极不正常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专家看法 就以上的报道,著名维权律师张学军认为,案件久拖不决,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银辰置业公司的拖延之术得到了办案单位以及办案人员的积极配合,首先,办案单位的法官在案件执行的前两年什么都不做,无疑是对被执行人的偏袒和放纵。其实,作为被执行人银辰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到现在,制造出重重迷局,没有法院的不作为是不可能的,执行法院如此行为造成司法执法不公,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没有让远大袜业感受到公平公正。北京市委书记尹力曾经强调,要全面深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打好‘五外联动'组合拳,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要着力实施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紧盯一流目标、突出政策赋能、实施专班推进、强化部门协同,提升了政务服务的便利度、招商引资的吸引力、市场主体的满意度,”这里面说的“法治化”,就是营商环境中的司法环境,在具体就是司法审判环境,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涉企案件审判执行质效,依法企业合法权益,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让企业主体满意,为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本文报道中,如此严重破坏当地的营商环境,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兑现,企业的合法权利长期不能得到合法保障,是与我们的政策法规相违背的,是希望经济发展,希望人民富裕的我们不想看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