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华立技师学院女生被刺身亡,学院是否承担责任

来源:未知 作者:茉莉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4-25
摘要:近日,媒体接到湖南籍尹某、傅某凤的反映:其在广东省华立技师学院读大一的女儿尹允玲于2022年4月20日在学院内被河南籍同年级的男生胡某旭杀害,恳求能得到媒体的首发或转载,以
近日,媒体接到湖南籍尹某、傅某凤的反映:其在广东省华立技师学院读大一的女儿尹允玲于2022年4月20日在学院内被河南籍同年级的男生胡某旭杀害,恳求能得到媒体的首发或转载,以警醒高校师生,让悲剧不再重演。
      一、案件的事实和经过
      截止目前,死者家属从尹允玲同学处初步了解到,广东省华立技师学院胡某旭想和尹允玲处男女朋友关系,尹允玲认为不合适,提出分手,胡某旭为求复合,经常以自残来威胁尹允玲。
      2022年4月20日13:40分左右,胡某旭在该学院女生宿舍楼下找尹允玲,要求复合并发生口角,后,胡某旭离开几分钟并藏了把刀重新折返回来遇上尹允玲,没说几句话便拿出刀,刺进了尹允玲腹部,还想刺第二刀时被旁边一男生踢倒在地并夺下了胡某旭的凶器,胡某旭就起身逃逸了,尹允玲当时就捂着腹部倒在地上。14:31分,尹允玲母亲傅某凤接到学院老师电话说:“你女儿晕倒了。”14:36分,傅某凤又接到学院老师电话说:“你女儿已停止呼吸了。”
尹允玲被刺倒地后,被该学院老师、学生等不妥当处置,将尹允玲移至学院内第二现场,造成了第二次伤害,加速了尹允玲的死亡。
      二、律师意见
      媒体采访了广州资深律师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卿爱国主任,卿主任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从刑事方面看,此案中犯罪嫌疑人胡某旭使用凶器捅进了尹允玲腹部,并最终导致了尹允玲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的规定,胡某旭的行为可能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从民事角度看,此案发生地点在广东省华立技师学院内,涉事双方均为该学院大一学生,该学院负有管理学院及保障学院师生人身安全的义务,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在一定程度上该学院需要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或补充责任。
      三、女大学生(死者)家属的诉求
      请涉事地公检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胡某旭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昭彰公平正义。公安机关已在第一时间介入,犯罪嫌疑人胡某旭目前已被刑事拘留。
      请广东省华立技师学院领导高度重视并做好死者家属的善后安抚等工作,防止家属情绪激动、失控等,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广东省华立技师学院领导正确面对,不推诿塞责,拿出积极的态度并作出安抚死者家属的方案,以告慰死者在天之灵。
      学校是培养人才的摇篮,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学校安全工作是全社会安全工作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学校安全工作关系到学生的方方面面,它直接关系到广大青少年能否安全、健康地成长,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稳定。突发这起悲剧,广东省华立技师学院显然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存在侥幸心理、领导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作风不实等诸多问题。女大学生(死者)的外曾祖父、外公和父亲均系军人出身,泪湿着双眼、哽咽着喉咙:“我们能保家卫国,却保护不了花季的最亲的人。”
      现女大学生(死者)家属泪请相关部门和领导启动司法程序,从严从快妥善处置。同时期望此案能得到众多媒体的关注和转载,以警醒高校师生,让悲剧不再重演、让死者得到安息、让家属得到慰藉。媒体将持续关注此案的进展并跟踪报道!
责任编辑:茉莉
首页 | 新闻 | 关注 | 科技 | 财经 | 汽车 | 房产 | 时尚 | 生活 | 图片

Copyright © 2002-2024 法观网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法观网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