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日上午9点46分,王欣收到了12368诉讼服务热线发来的短信:您参与的北京爱存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3)京民初13274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已决定于2023年9月5日9:10-11:00在天竺三法庭进行谈话,请准时参加。此后不到一分钟,王欣收到了12368第二条短信:您参与的北京爱存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3)京民初13274号,顺义法院已取消本次开庭预定。 2023年9月5日上午9点半,王欣接到顺义法院质问为何没到法庭的电话,就告诉法官短信通知取消开庭,法官说以传票为准,问王欣多久能赶到,王欣说半个小时,法官说问问行不行,挂了电话就没消息。 2023年9月8日下午2点41分,王欣收到12368短信:王欣:本院正在审理的北京爱存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承办法官王竞隆法官已经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电子邮箱**向你方送达(判决书),现通知你方及时查阅,否则,相应后果你方自行承担。联系人:王竞隆 于是,王欣在被缺席审判,法官基本上按照原告诉求判决的情况下,向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后在等待上诉开庭期间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竟然在2023年10月21日收到微信通知王欣的微信零钱内资金已经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法院联系电话:01069434361。当即与顺义法院调解员微信沟通,对方回复联系不上法官,随后王欣拨打12368投诉。等待三天后,自行前往顺义法院找到了当事法官王竞隆,王竞隆听完情况后离开了大约半个小时,再次出来示意王欣去门外,王竞隆在门外做了诚恳的道歉,并在第二天解除了对微信支付的冻结。 2024年1月,北京三中院做出退回顺义法院重审的判决。3月14日顺义法院重审开庭,涂长江法官当庭提出王欣向爱存仓储支付12234元的调解方案,调解失败后,判决金额却离奇的远远高于调节赔偿金额。 发回重审一审上诉期未结束,顺义法院却提前将本案二审移送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跟王欣代理人田云律师电话核实送达情况后,将本案二审退回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等待王欣提交上诉。 以上这一连串异常的低级错误,其背后真相十分值得调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不仅涉嫌违反程序合法和实质公正,甚至可以质疑,其内部人员受到某些外部影响,或者与当事人存在利益交易。 王欣于2017年10月因业务需要租赁了爱存仓储的新型个人库房,然而2018年初经营了将近十年的业务出现了不可控因素从而导致停摆,因而不再需要在爱存仓储放置的价值十万元左右的各类家居商品,于是没有续租2018年4月15日到期的库房。当时因为焦头烂额无暇顾及库房物品的清理搬运,4月18日发现通往二楼库房的电梯IC卡被限制权限,同时得知租赁的库房被另外加锁。 按照王欣和爱存仓储签署的由爱存仓储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第十一条第5款,爱存拥有留置权和处置权。所谓留置权是对乙方所租赁场所进行的限制进出控制,处置权是对乙方欠租超过30天后未清退物品进行废弃处理,包括售卖清偿租金。王欣当时自愿接受爱存仓储采取执行合同的措施,并且爱存仓储拥有王欣一个月的保证金,因此未对爱存仓储造成任何损失。 然而,6月份,爱存仓储客服突然与王欣联系,要求王欣继续支付租金。王欣认为爱存仓储既然已按照合同第一时间就执行了违约条款的留置权,那么处置权自然也会执行,因此很诧异对方的做法也不认为这一做法合法,并且当时身处国外,告知对方后就未予理会。7月份,9月份,爱存仓储客服仍然微信向王欣索要后续五个月份的租金,并告知要起诉。10月份,王欣希望尽量避免对方纠缠,提出减免租金就可支付,但爱存客服仅同意将12234元租金免除34元。对于这种显然没有诚意的回应,王欣没有回应。 此后爱存客服又多次威胁起诉并要求支付租金。然而直到2020年,爱存仓储才向王欣发出起诉律师函,王欣没有回应,但爱存仓储却并未起诉。2023年6月,爱存仓储再次发出律师函。此后即发生了开头所述情况。可以说爱存仓储故意选择性执行合同违约条款,借助留置权强行向客户索要租金,蓄意扩大客户损失的做法,并通过影响基层法院对用户进行操纵和施压的做法已经类似黑社会了。纵观王欣与爱存仓储的案件纠纷事实清晰,不仅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在逻辑与日常生活常识方面也有显而易见的判断。因此这一进行中的事件说明,全社会继续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必要性紧迫性。 根据其官网介绍(http://wow.uncaring.com/),爱存仓储成立于2016年,总面积超过10000平米,1至200平米大小型仓库2000余个,用户多达5000余人。企查查显示,吕小帅于2018年1月成为了爱存仓储新的股东,法人,总经理。经进一步了解,2023年吕小帅向三十余位客户发起了诉讼。若受理法院纵容和支持爱存仓储无限期留置租户物品、无限期拖延清仓和止损、索赔高额租金,将导致无数租户利益受损、增加社会矛盾、占用司法资源、影响社会稳定和司法公信力。 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