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维权遭拒,媒体关注受阻

来源:中新在线 作者:佚名 人气: 发布时间:2024-04-24
摘要: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我于1987年1月参加兴城镇镇办企业工作,1990年11月调入镇政府经济联合社工作,1994年8月下派镇钢厂担任办公室主任,属于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我于1987年1月参加兴城镇镇办企业工作,1990年11月调入镇政府经济联合社工作,1994年8月下派镇钢厂担任办公室主任,属于行政机关的镇级政府‘三类人’之一的属性未变,应享有退休社保权利。”近日,河北省迁西县兴城镇三村的赵某生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经多家媒体报道后,当地有关部门固执己见,推诿扯皮,不能及时纠正错误,此事至今仍未得到妥善解决。
      
 
    我叫赵某生,男,今年65岁,自1987年1月参加迁西县兴城镇镇办企业工作,1990年11月调镇政府经济联合社工作近5年后,又被下派镇企任职;企业停产后,1996年7月书面报请中层以上干部轮流值班;在手续不做移交等报请规定下,本人被列为第二批轮值后,直到2012年破产,提供了管理公章库房钥匙等劳动,至今实物在手且无终解劳动关系证明。
     
 
    基于被政府行为调入工作、下派任职,根据个体经济组织最低层也受劳动法保护,社会保险早已实现全覆盖,及国发(1986)77号、冀政《实施细则》和市政(1987)31号等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待遇平等政策,享受退休待遇。
    根据以上政策和劳动法、社保法有关规定,镇政府须补缴社保费;根据劳动法和劳办发(1995)121号及书证物证等,支付1996年8月至今因奉命实质为镇政府提供管理企业等劳动,以致未能在1997年工龄满10年办理退休而产生的工资和福利;根据仍在执行的早年《劳动保险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等规定,临时工也有社保。但十多年来,因该镇政府以无劳动合同为由,坚持镇办企业职工参保无政策依据,拒不履行法定责任义务。
      
 
    2020年2月,在历经信访、诉讼摧残未果巨大精神损害下,反映人罹患食管恶性肿瘤,术后患有音哑等多种严重并发症,因病致贫。
    为避责逃责,在镇领导朱某某和镇包案干部金某主持并蓄意策划下,于2024年3月29日其作出的第三次信访书面答复,以不具权威性强制性的所谓依据,公然与大量上位政策法规相抗衡,将前两次确认的“调入、下派”等与之劳动关系,歪曲为“到……帮助工作”、“到钢厂……工作……”,又与用心险恶者攻守同盟,进而施害,侵害了反映人的正当权益。值得一提的是,在2023年春节前后,上任不久的该镇领导朱某某,斥巨资将两千多平方米办公大楼装修一新。该镇是全国千强镇和本省百强镇、本市10强镇,其声誉完全应该并有足够财力认领本案各类旧账。
     
 
    针对县信访局由2013年维持该镇处理答复,由迁政信访复查(2013)第04号维持该镇政府处理决定,变为迁信复查字(2023)第14号,未做任何辩驳退回该镇政府重新办理,足已证明在信访工作步入法纪正轨时代,该镇将错就错的言行存在严重问题。自2024年1月起向当地和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此前对上届镇主要领导同样空有认证、空口否认言行,也曾控告未果),最终变本加厉不买旧账甚至纠集陷害,纯属非法打击报复。纵观前因后果,此为一桩由信访、诉讼铸成的冤假错案。
    其一,原兴城镇经济联合社,是该镇政府所属。2007年前后撤社并镇后,各类事务由镇政府接管。故称与镇政府存在劳动关系。被镇政府“调入工作、下派任职”,是2013年1月镇县信访答复和复查确认的,2022年8月28日镇里送达的第二次信访答复再度证实。固然依据原始证据证人和档案,从法定证据证明力说,大于任何蓄意充斥捏造之词。
    其二,政府行为产生的劳动关系,最次也应按该行政机关临时工对待。这也是持续十多年信访上访和迫使诉讼的焦点。本次处理决定,以两个“到”字取代”调、派”,加重损害,让人感到匪夷所思。在初次信访复查中,县级曾查证拖欠548元因相差悬殊至今未领。但本次是以调查不拖欠他人,否定各类拖欠反映人。
    其三,书证佐证显示,反映人是在镇主要领导对企业1996年7月4日书面报请轮流值班长期默示和工作不做移交规定下,在被列为第二批轮值后将三枚公章、31把库房钥匙带家管理,并时常并基于“下派任职”实质为镇政府提供劳动。直到2012年企业破产和至今镇政府未收回,是为逃避法定责任义务。由于默示衍生的事实和至今劳动关系存续,根据彼时《民法通则》等法规,该镇政府应承担民事责任。
    其四,本次以“无找到兴城镇党委政府对公司轮流值班安排请示批复”、将反映人履职至今未收回的公章视为不“重要”,使恶意赖账、有损政府形象行为达到极致。仅从1995年加盖镇政府大章的“个人简历”就证实受害人与该镇政府存在劳动关系;故(2012)迁民不字第10号、(2013)唐民终裁142号,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特别是(2014)冀立民申字第1号,对反映人提供的具有可诉性的新的证据未予采纳,及市检不支持检监、省检、高检未依法纠正等等,实属冤假错案。
    其五,新处理决定,既纠集力量抵赖各类拖欠工资欠据,又将县最初复查确认、原本未接受的仅500多元拖欠只字未提;即使不在根本不知情的“1997年乡镇机构三定之列”,也应最次按临时工有个说法;无终止和解除凭据,只能证明反映人至今与镇政府劳动关系存续。
    其六,从查无劳动合同、社保等档案,只能证明非法用工,特别是政府机关未执行国发(1986)77号、冀政《实施细则》、市政(1987)31号等劳体改制待遇平等政策,甚至涉嫌销毁了残缺档案;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法定义务,是法律强制性的。无缴社保等档案,是该镇欠缴甚至最终缺失诚信造成,也是始终信访并曾被推向诉讼所讨还的又一焦点。2024年5月1日起,旨在临时工也有退休养老保险、实施了7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将废止,将加大反映人维权难度。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希望上级领导听民声,察民情,解民忧,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妥善处理,按镇政府职员办理退休社保,按1996年至今一直为镇政府提供正常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并支付工资,让公平正义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
 
来源:中新在线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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