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录:同济医院穿刺患者胰腺刺破胆囊之始末

来源:卫生与健康资讯 作者:佚名 人气: 发布时间:2024-06-15
摘要:我叫杨某尧,男,今年74岁,是湖北省嘉鱼县的一位退休教师。在2020年6月18日,我因急性胰腺炎,由嘉鱼县人民医院转入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住院病历首页记载门(
        我叫杨某尧,男,今年74岁,是湖北省嘉鱼县的一位退休教师。在2020年6月18日,我因急性胰腺炎,由嘉鱼县人民医院转入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住院病历首页记载门(急)诊诊断:急性重症胰腺炎,入院重症医学科。入住重症医学病房后的首次病程记录初步诊断:腹痛原因待查,急性胰腺炎等。24日13时转入胆胰外科,入院后予以抗感染、抑酸抑梅、肠胃减压、营养支持、维持水电解质平衡等对症支持治疗。
      
 
       病程记录记载,23日9时该院教授钟某查房建议:“邀请胆胰外科会诊协助诊治,明确是否需手术干预”。临时医嘱记载,9时53分邀请胆胰外科进行会诊,该院胆胰疑难病研究所副所长带领一行十几位专家和医生在重症医学病房会诊。会诊专家告知患者是急性重症疑难性胰腺炎,国内首例,需要穿刺胰腺组织切片活检进一步确诊。
       临时医嘱记载,10时在具有24小时全程监控的重症医学病房利用彩色多普勒超声引导临床操作(彩超引导穿刺),由该院医师陈某和执行者彭某朝实施穿刺胰腺操作。彭某朝站在病床左侧,告诉患者是穿刺胰腺组织切片活检;陈某站在病床右侧,用双手托住患者身躯。穿刺胰腺过程中,彭某朝突然惊诧:“不好了,坏啦!胆囊刺破了。”患者声嘶力竭:“你们把病人当儿戏!三级医疗机构医生的基本医疗技术素质和职业操守何在?这样行医不是草菅人命吗?”陈某见此况联系并欺骗其家属是为患者胆囊周围积液引流,矢口否认穿刺胰腺刺破胆囊,需要引流腹腔胆液。
      
 
       临时医嘱记载,12时陈、彭为患者做引流液—w001细菌培养+药敏。直到16时才在患者右下腹部穿刺置管两根引流腹腔里面的胆液,接着做血—H017胰腺损伤检查项,血—H087降钙素原检测,血—x001血常规(五分类),血—X011D(全套),血—H002肝功能15项,血—H005肾功能4项和血—H203电解质4项。上述检查临时医嘱均记载在案。住院结算明细记录,局部切除活检检查与诊断两个蜡块两项共收费520元。病历中查不到活检检查与诊断报告单,只有六页血气报告单都打上马赛克予以隐匿。同济医院陈、彭两位医生6月23日10时穿刺胰腺,错误操作不仅刺破胆囊,还刺穿肝管。
       此次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手术记录中:①急性坏疽性胆囊炎②右肝管穿孔③腹腔感染伴脓毒血症的症状。两个星期后,因患者病情加重,生命垂危,于7月6日院方迫不得已由陈某军主任等医生为患者剖腹进行胆囊切除术、右肝管穿孔修补、腹腔脓肿清除和肠粘连松解术的手术记录。8月7日出院,住院长达50天,住院费十几万元,增加患者经济负担。无端切除胆囊使其失去了胆囊器官,造成患者的身体和精神损害。
      
 
       事发后,同济医院不但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而且还篡改、销毁、隐匿和伪造证据。除上述活检检查报告单被销毁,六页血气报告单被隐匿外,还把病历中临时医嘱记载的“邀请胆胰外科进行会诊”字样删除,并注明“作废”文字,会诊记录和诊断报告单被销毁。院方律师竟然出具没有邀请胆胰外科进行会诊的伪证。出院记录中入院情况及诊疗经过:“患者以腹痛、腹胀2天为诉,入住我院重症医学科治疗,2020年6月23日请胆胰外科会诊后,行胆囊周围穿刺术,引流为褐色浑浊液体,考虑诊断为胆囊穿孔。”否认门(急)诊诊断:急性重症胰腺炎,入院重症医学科和入住重症医学病房后,首次病程记录初步诊断急性胰腺炎的事实。
       病程记录记载,该院教授钟某23日9时查看完病人后指示:“患者腹部 CT 提示胆囊穿孔可能,但患者腹部症状较前减轻,影像学结果与症状不符”,公然挑衅钟教授的真实诊断,形成自相矛盾。胆囊穿孔是该院穿刺患者胰腺刺破胆囊之后形成的;病理检查报告单肉眼所见:破碎胆囊8cm*4cm*2cm,未见结石。证明是外力作用刺穿胆囊形成的胆囊穿孔,佐证行胆囊周围穿刺是伪造证据。
      
 
       患者多次在公开场合袒露腹部指控左上胰腺部位穿刺孔存在的事实;右上胆囊部位没有院方捏造“行胆囊周围穿刺术”的穿刺孔。2024年1月患者拍摄腹部手术创伤留下的疤痕照片,至今不可磨灭的肉体证据予以展示,供公众评判查证。恳请上级有关部门领导予以关注,抽丝剥茧,明察暗访,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公正处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卫生与健康资讯
责任编辑:佚名
首页 | 新闻 | 关注 | 科技 | 财经 | 汽车 | 房产 | 时尚 | 生活 | 图片

Copyright © 2002-2024 法观网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法观网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