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望停滞十年之久的养殖场得到妥善的安置和赔偿

来源:法治观察报 作者:凌夏 人气: 发布时间:2023-06-02
摘要:期望停滞十年之久的养殖场得到妥善的安置和赔偿 新四军后代退伍军人胡春东养殖专业合作社案件解析 胡春东,男,1968年9月出生,南京市六合区膳滋源金菊养殖专业合作社董事长。

期望停滞十年之久的养殖场得到妥善的安置和赔偿

——新四军后代退伍军人胡春东养殖专业合作社案件解析

胡春东,男,1968年9月出生,南京市六合区膳滋源金菊养殖专业合作社董事长。2001年租用原六合马集镇东马村河王坝坎下土地二十亩,用于养殖生产。养殖场于2002年建成。并确定主营:生猪养殖。2010年5月26日成立南京市六合区膳滋源金菊养殖专业合作社。许可经营范围:生猪养殖。2002年建场开始养殖。可养殖猪两千头。2010年12月20日在巜国家肉品质量安全控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出据了合作社肉品检测报告一份,结论:金菊猪肉有较好的红色,适中pH和滴水损失,意味着肉色和保鲜特性优良。该猪肉的嫩度好,肌内脂肪含量3%,达到优质理想质,因而具有较好的嫩度与口感。金菊猪肉具有很高的肌苷酸(IMP)含量,与之前检测的肌内脂肪(IMF)含量高相呼应,构成了金菊牌猪肉特有的风味。

合作社肉品在南京市优质农产品超市独家专柜销售,顾客总是排队,供不应求,专注于肉品的改良控制,以及饲料配方的研究。期间申请了自己的商标和专利。

2011年2月1日合作社与村委会续签了十年承包合同。

2011年10月28日,收到了金菊猪肉的商标。

2011年11月24日,六合区原马集镇人民政府为合作社出具符合整体规划的证明。

2012年10月30日办理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范围:生猪养殖。

本来可以有条不紊的走下去,然而,一条政府的发文打破了原有的平静……

2014年10月南京市六合区膳滋源金菊养殖专业合作社养猪场按照:六环发[2010]78号六合区关于划分畜禽养殖禁养、控养、适养区域的通知,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禁养区内现有的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到2014年底前原则上全部关、停、转、迁,全面实现禁养。养殖场也收到了通知。并按照要求清空牲畜,上交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待后续,然而,从此便没了下文,后来知道申请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补偿职责未果,被告知:需走法律程序,方可实施补偿手续。至此,漫漫的维权路就开始了。

养猪场于2014年按要求关闭,六合区政府应主动作出关闭搬迁补偿的决定。多次申请遭到拒绝,至此又走上了诉讼之路。

明明是原件,也是政府相关部门盖章的,判决书却显示:却说真实性无法核实,不予认可,对于原告提供证据予以认可,但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另一组材料证明原告从未进行过畜禽规模养殖。竟和文件公告及南京市畜禽规模养殖场的证明材料相违背。

至此,六合区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应对膳滋源金菊养殖专业合作社提出的申请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或者答复意见,判定违法,只是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或答复意见,没有实质性决策对合作社安置赔偿。

有畜禽规模养殖场档案,有登记卡,政府故意隐藏了证据证明,到目前为止,相关门及贵单位所属街道也从未对贵单位进行关闭,相反,贵单位在案涉区域从事渔业及少量禽类养殖活动从未间断。

本养殖场达不到此存栏数,常年存栏低于3000头。所以本养殖场不需要做环境评价报告书。由于养殖场是发酵床养殖,无污染,并有配套处理池和沼气池,本养殖场不可能造成轻度影响水平,合作社养猪场从未因环境问题受到任何处罚。

另外,合作社养猪场运用自研中草药发酵床技术养猪,没有污染物,另外建设了沼气池等设施,合作社完全没有任何环境污染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养殖场在2014年禁养后,设备场所都处于闲置状态,原告也无法再进行养殖行为,不可能再有畜禽养殖备案汇总表来证明养殖活动未达规模养殖标准。

2011年2月1日才开始租赁案涉场地从事渔业养殖,因此并非文件中规定的对象,2010年5月26日成立南京市六合区膳滋源金菊养殖专业合作社。许可经营范围:生猪养殖。实际情况是2001年就开始生猪养殖,并销售。2010年猪肉已在江苏丰盛捷农超市有限公司设专柜销售,有原始票据及银行往来账为证。

合作社己经按照文件要求2014年底前关闭了养殖场,畜禽养殖关停损失补偿主体应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或者评估决定。

膳滋源合作社承租地块中有16亩多的农业设施用地,早就有人想要此地,但又不想出费用,所以在划禁养区后,不按禁养区政策处理,现在养殖场己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执行给六合区马鞍街道河王湖村民委员会了。期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能公正裁判!

依据《禽畜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禽畜养殖场所,致使禽畜养殖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据了解,当事人仍坚守自己的底线,继续在维权的路上挣扎,在虚假的证据面前以理据争,目前他们已经联名整理好材料,向国家及省市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控告,以维护自身合权益,届时,媒体也将持续关注!(法治观察报)

责任编辑:凌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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